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扬州恒润海洋重工有限公司 新余高新区伟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武警江苏省总队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新余高新区伟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金370000元、医疗费1923.66元,合计371923.66元; 二、驳回原告新余高新区伟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11元,由原告新余高新区伟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72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中心支公司负担34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