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预付煤款233300元,并且被告***以其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赔偿原告***自2018年5月26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逾期付款损失,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赔偿原告***自2019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92元,由原告***负担780元,被告***负担46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2 |
发布日期 | 2021-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