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无锡市嘉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智汇锡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8)苏0205民初5350号民事判决;

二、嘉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228761.98元及利息(自2017年9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东宏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嘉源公司应承担的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1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52551元,三项合计74708元,由***负担67835元,由嘉源公司、东宏公司负担687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314元,由***负担31155元,由嘉源公司、东宏公司负担3159元。上述费用由***预交,嘉源公司、东宏公司将其应负担的诉讼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3-17
发布日期 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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