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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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定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六盘水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定分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认筹协议书》; 二、被告六盘水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定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房屋认筹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该款返还清之日止)。 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六盘水润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普定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提出上诉,则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履行义务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1-09 |
发布日期 | 2021-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