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铁九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国新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 沈阳市皇姑区供暖公司 |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辽0105执恢412号 沈阳市皇姑区供暖公司: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105执2511号执行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对你(单位)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予以强制执行,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并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 特此通知。 二零二零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录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 裁判日期 | 2020-07-31 |
| 发布日期 | 2021-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