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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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沈阳天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天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7月2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物业费3,563元; 二、驳回原告沈阳天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未予交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预交的25元应予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6-16 |
发布日期 | 2021-0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