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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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11,600元,并承担此款自2019年11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原告起诉时(即2021年4月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06 |
发布日期 | 2021-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