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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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舒静建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华纳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安徽省华纳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舒静建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87036.7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法:以127834.94元为基数,2018年12月13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以59201.84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96元,减半收取计2198元,保全费1613元,由安徽省华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3 |
发布日期 | 2021-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