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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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蒙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皖1622民初3616号 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群,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立案审理。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借款利息:5184元(借款利息按月息1.44分计算,从2019年7月至2021年1月的利息,至还清款之日止),合计:25184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诉称的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同学关系,两被告是夫妻关系。2015年7月2日被告等用钱向原告借款20000元,借款时打有借条,约定2分利息。被告借款利息已付至2019年7月,特别是***,不叫再找***了,说由他来还,但只说不还。原告等用钱,多次上门催要,被告一拖再拖不还借款。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欠原告***本金20000元,自愿于2021年10月1日前偿还原告本息25500元,如被告***逾期不还则自2021年2月1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4%计算支付至还款日的逾期利息。 二、原告***放弃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被告***承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肖铜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文迪 |
裁判日期 | 2021-05-25 |
发布日期 | 2021-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