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9月15日签订的《盛苑景城商铺租赁合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承租原告***的位于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路××号××#楼××层商铺北边房屋返还给原告***;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自2021年2月15日起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止的租金(按照139元/日计算);

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止的物业费(按照11.6元/日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微信扫码缴纳或直接缴纳至本院诉讼费账户(微信二维码、银行账号见诉讼费催缴通知书,此账户为诉讼费专用账户,非缴纳案款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22
发布日期 202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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