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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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拖欠的利息3万元; 二、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支付原告***利息(计算方法:以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从2019年1月1日起计至2020年12月31日止,按年利率15.4%从2021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本诉受理费3576元,减半收取计1788元(***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4-21 |
发布日期 | 2021-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