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甘肃酒航铁路有限公司 酒泉宏兴工业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偿还原告甘肃酒航铁路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50万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 二、被告***、***支付原告甘肃酒航铁路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50万元自2017年9月25日计算至2019年11月11日的利息2936333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 三、被告酒泉宏兴工业品有限公司以其所持酒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6417760股股权价值为限,在上述第一、二项确定借款本金及利息范围内,向原告甘肃酒航铁路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 四、驳回原告甘肃酒航铁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44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鉴定费32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04 |
| 发布日期 | 2021-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