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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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偿还原告***2014年6月11日的借款本金20000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2014年6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向原告***支付2019年8月20日至2021年3月9日的利息;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偿还原告***2019年3月27日的借款本金18000元; 四、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以1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向原告***支付2019年3月27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以1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向原告***支付2019年8月20日至2021年3月9日的利息;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7元,减半收取计835.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6 |
发布日期 | 2021-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