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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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18700元给原告***。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140.25元,由原告***负担9.75元,被告***负担部分应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迳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2-23 |
发布日期 | 2021-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