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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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贷款本金6025.97元及暂计至2020年10月28日的利息(含罚息)912.90元,自2020年10月29日起的利息(含罚息)按《汽车抵押贷款合同》的约定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若被告***未按本判决第一判项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抵押的车辆(大众牌、车牌号鄂A×××××、车架号为LFV2A2BS3H4803012、发动机G58477)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负担6元,被告***负担1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日期 | 2021-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