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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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将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平顶山市新华区商铺(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予以查封(限额900000元)。 二、冻结申请人***、***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单号:2994104041320210000102)。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06-21 |
发布日期 | 2021-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