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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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簇桥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簇桥支行偿还信用卡本金488.05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截至2020年7月1日的利息及违约金累计为260.02元;自2020年7月2日的利息及违约金,以本金488.0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簇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5-08 |
发布日期 | 2021-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