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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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迁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砂石料款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日期 | 2021-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