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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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玺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河北玺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内部认购协议》; 二、被告河北玺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房款216954元,并自2017年11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12%支付利息至2021年4月2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8元,由被告承担2504元,原告承担8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3份)。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 上诉案件受理费6756元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6-15 |
发布日期 | 2021-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