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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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尚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40000元借款的利息从2009年8月26日起至2011年4月25日止按照月息2分计算,并应扣减已给付的15500元的利息;剩余20000元借款的利息从2011年4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月息2分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限定履行之日止按照2021年3月份市场报价年利率3.85%的四倍计算的之和;30000元本金所产生的利息从2009年8月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月息2分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限定履行之日止按照2021年3月份市场报价年利率3.85%的四倍计算的之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日期 | 2021-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