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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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子王旗中宝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子王旗中宝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借款人民币242500元及利息(以242500元为基数从2010年2月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5元(已减半),由被告四子王旗中宝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8 |
发布日期 | 2021-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