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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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南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理赔款127159.67元,并支付以127159.67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止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6358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如被告***未按期清偿前述一、二两项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有权就被告***所有的车牌号为苏J×××××号的小型轿车(车架号为LFV5A24G6H3052323)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970元,减半收取为148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5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