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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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阳朔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桂C×××××号长安牌小汽车属于原告***所有,不得对原属于第三人***所有的桂C×××××号长安牌小汽车执行并解除查封,本院(2021)桂0321执异4号《执行裁定书》在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6-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4-23 |
发布日期 | 2021-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