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44万元并支付欠付利息12164元,另支付以144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1月2日起按照月利率1.3%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51.38元,减半收取9425.6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14
发布日期 2021-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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