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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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44万元并支付欠付利息12164元,另支付以144万元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1月2日起按照月利率1.3%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51.38元,减半收取9425.6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4 |
发布日期 | 2021-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