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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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牡丹江市红杉矿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牡丹江市红杉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借款200,000元、利息129,920元,本息合计329,920元(计算至2021年3月19日),2021年3月20日以后的借款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时止; 二、驳回***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48.80元,减半收取计3124.40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合计5244.40元,由***、***、牡丹江市红杉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0 |
发布日期 | 2021-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