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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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9)皖1302民初395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对***的诉讼请求”; 二、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9)皖1302民初395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三、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上诉人***949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上诉人***117618.85元; 四、被上诉人安徽九鹤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上诉人***10968.76元; 五、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322元,减半收取1661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上诉人安徽九鹤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341元,上诉人***负担2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3元,由上诉人***负担50元,被上诉人安徽九鹤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3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