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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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张掖市万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掖市万利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08460元,并承担以年利率4.6%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内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78元,减半收取2139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直接给付原告,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21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5 |
发布日期 | 2021-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