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县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峰县支行透支信用卡本金34995.99元和至2020年10月25日止的利息6581.85元、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等费用9139.34元,并另行按双方约定的方式计付自2020年10月26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费用。

上述款项,限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自觉履行,将款项汇入双峰县人民法院中国银行和森路支行设立的案款账户6041××××0690,并注明本案案号。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02
发布日期 202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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