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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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西永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归还原告山西永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罚息(其中利息按月利率9.96‰计,自2011年3月22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罚息按月利率9.96‰的50%计,自2011年12月1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 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日期 | 2021-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