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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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柳强误工费、护理费及交通费17590.3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承租人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柳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11004.28元,并返还被告潘宇翔垫付原告的医疗费2470元; 三、被告潘宇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柳强支付其应当承担的鉴定费860元; 四、驳回原告柳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元,由原告柳强负担69元,被告潘宇翔负担268元。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潘宇翔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268元诉讼费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