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莞市东舟海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东莞市东舟海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船员工资21406元;

二、确认原告***就上述工资对被告东莞市东舟海运有限公司所有的“东舟6”轮享有船舶优先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48元,减半收取174元,由原告***负担4元,被告东莞市东舟海运有限公司负担1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2-27
发布日期 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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