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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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随州市梦时代娱乐有限公司 中国唱片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随州市梦时代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向公众提供点播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服务,并从曲库中删除涉案音乐电视作品; 被告随州市梦时代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500元; 三、被告随州市梦时代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200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随州市梦时代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