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决定书

发布于:2021-06-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复议决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决定书

(2021)津03执复24号

复议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复议申请人***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滨海法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的(2020)津0116执994号执行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

***提出:滨海法院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限制高消费的对象为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但***只是挂名在被执行人重庆家富富侨保健按摩服务有限公司之下,只是形式上的经理,其并未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并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所有的消费都是用个人财产支付,符合该条规定。因此,***并不存在需要限制消费的情形,限制高消费对***的工作、生活造成严重影响,请求法院依法解除限制消费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本案中,***作为被执行人重庆家富富侨保健按摩服务有限公司的经理,属于被执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是上述法律规定的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滨海法院对其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裁判日期 2021-03-23
发布日期 202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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