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821民初585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住***。

法定代表人:李晓波,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员工,住***。

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农民,住***。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立案时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本院在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依法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中已明确通知原告应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1694.61元,逾期未交纳又未办理司法救助手续的,按撤诉处理。因原告至今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对于原告的起诉应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3-12
发布日期 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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