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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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东丰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421民初644号 原告东丰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利,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福生,公司职员。 被告薛茜,女,汉族,住***。 原告东丰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薛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丰县阳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已垫付),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朱晓艳 二零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于悦 |
裁判日期 | 2021-06-04 |
发布日期 | 2021-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