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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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 阳泉市第三人民医院 阳泉市第一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平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在晋AA号汽车的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残疾赔偿金42680.88元、残疾器具费2600元、护理费11513.34元、误工费4828.77元、交通费500元,共计77122.99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除去已付的10000元,再赔偿原告67122.99元。 二、原告***剩余的损失医疗费47886.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0元、营养费4500元、共计56386.99元,由被告***赔偿,除去已付的7000元外,被告***再赔偿原告49386.99元。 以上款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838元,减半收取计1919元,由原告***负担470元,剩余1449元由被告***、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各负担72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