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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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 灵石县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灵石营销服务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43270.08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灵石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49657.38元。 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58元,减半收取1279元,由原告***负担226元,被告***负担49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灵石营销服务部负担5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