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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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丽水市客隆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丽水市莲都区梅松花苑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丽水市客隆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181719.5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81719.5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丽水市客隆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5元,由原告负担632元,被告负担38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3-10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