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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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天河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返还材料欠款21080元及资金占用费2387元(暂计算至2020年11月1日,之后资金占用费以2108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4.7元,由被告***负担208.3元,由原告***负担3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07 |
发布日期 | 2021-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