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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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邯郸市奔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邯郸市奔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购车贷款35831.9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521.97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4日起;以1521.58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日起;以1434.6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6日起;以92.68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0日起;以1519.63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8日起;以1522.37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4日起;以1521.97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6日起;以1521.19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日起;以1522.38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5日起;以1523.15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6日起;以1526.12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4日起;以20604.34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6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27 |
发布日期 | 2021-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