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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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20)冀1003民初212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20)冀1003民初21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被告廊坊市广阳区和平路猛发门窗经销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30000元及鉴定费2000元(鉴定费2000元***已支付)”,及第二项,即“二被告对上述款项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三、变更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20)冀1003民初212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廊坊市广阳区和平路猛发门窗经销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损失22400元(32000元×70%)”; 四、变更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20)冀1003民初212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损失7600元(32000元×30%-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共计1050元,由***负担315元,由廊坊市广阳区和平路猛发门窗经销部负担73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20 |
发布日期 | 2021-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