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襄垣县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高新开发区营销服务部
介休市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公司高新开发区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48700.28元,给付被告***垫付费用10525.27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88元,减半收取844元,由被告***承担662元,由原告***承担1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3-4
发布日期 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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