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新疆劳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劳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租金567651.13元; 二、被告新疆劳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31457.33元; 三、被告新疆劳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7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按照计算公式:567651.13元×4.75%÷12个月×月数计算; 四、被告新疆劳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91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标的638301.70元,给付标的630023.46元,占诉讼标的的98.70%,案件受理费10183.0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2.38元,由被告新疆劳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50.64元,公告费7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劳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 发布日期 | 2021-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