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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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法院 | 旺苍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路××号××号××#楼××单元××室住宅用房一套(产权证号:兵(2××9)第十二师不动产权第0××6号,建筑面积:146㎡)。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限被执行人在收到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处置被查封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日期 | 2021-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