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纠纷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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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西宁真一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无因管理纠纷 |
法院 |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青0104执698号 申请执行人西宁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宁真一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何青、沈天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青0104民初7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本金及利息965441.32元、违约金58892元、律师费61965元,合计1086298.32元,并承担受理费7288.5元。我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将案款270000元分期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何青名下位于西宁市××区(建筑面积:223.40平方米,该房已抵押给本案申请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并将该不动产予以评估拍卖,二次拍卖期间,被执行人何青于12月4日将剩余案款838556.82元交至法院,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本案执行费13336元已交至法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8)青0104民初76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本案执行费13336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8)青0104执698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