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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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5901.3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逾期还本利息,从2016年7月8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条款约定的年利率10.8%的基数上,加收50%罚息,即按年利率16.2%计息。)给原告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 二、驳回原告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支行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7.61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向本院预交受理费人民币1107.61元,不予退回,由被告***偿还借款本息时,径行退给原告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8 |
发布日期 | 2021-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