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132150元及利息(分别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4日起计算;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31日起计算;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6日起计算;以215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4日起计算;均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扣除已支付的利息36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2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299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5 |
发布日期 | 2021-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