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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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李国飞共同偿还原告***截至2016年12月18日前的利息1000元和借款本金305000元及利息(以305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76元,减半收取3688元,由原告***负担688元,被告***、***共同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汇款户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世纪大道支行,账号:52×××8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日期 | 2021-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