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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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与***之间的承揽合同于2021年1月18日解除; 二、***退还承揽款2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1月19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赔偿***、***损失2万元。 上述二、三项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3-24 |
发布日期 | 2021-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