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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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08执19055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仁兵,北京安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北京德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青松泽华商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青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曙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 负责人:***,经理。 被执行人:曙光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 负责人:***,经理。 ***与***、北京德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青松泽华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青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曙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曙光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7)京0108民初486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经过 在执行过程中,***与***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等内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京0108执190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0-3-17 |
| 发布日期 | 2020-03-24 |